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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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古月(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3538号民事裁定。 二、古月(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锦洲26237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林锦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7元,由古月(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5元,由林锦洲负担3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古月(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0元,由林锦洲负担6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