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漳州龙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漳州龙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隆昌于2021年3月8日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二、陈隆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龙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215元;

三、驳回漳州龙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陈隆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7元,由漳州龙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6元,陈隆昌负担1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陈隆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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