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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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嘉俊琪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景程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嘉俊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4065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花岗岩瓷砖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交货义务。2019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1597.73元,后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供瓷砖。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6597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景程世嘉公司未到庭,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销售花岗岩,规格以被告现场施工师傅给的平方数尺寸为准,原告按照尺寸规格进行加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30%,中途付50%,其他尾款2019年底付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甲方(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当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一份《瓷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瓷砖,数量按供货的实际数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花岗岩和瓷砖。2020年4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欠原告货款811597.73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0元。2020年12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瓷砖1776片,计货款为41238.72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402836.4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瓷砖购销合同》、对账单、原告的供货单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和《瓷砖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限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402836.45元证据确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2836.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贵州景程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春市嘉俊琪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02836.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9元,减半收取计币3699.5元,财产保全费2553元,共计6252.5元,由被告贵州景程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38××××9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