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川茂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贵州隆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银川茂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运输费用)127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445.2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6月25日,原告和被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分别签订了三份《运输合同》,合同运费分别为6.7万元、7.6万元、4.81万元,总计(含税)19.11万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了约定,同时还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尚有12.76万元运费,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支付。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我方也以《催款函》、《律师函》等形式,多次向被告催要过运费,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被告一再拖延支付运输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贵州隆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019年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数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液压支架、油缸、配件等货物,每份合同均对所运输货物名称、地点、单价、运费结算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应付原告运费合计621600.00元,已支付494000.00元,尚欠运费12760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进行了货物运输,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27600.00元未支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及时支付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运费127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7445.29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2倍计算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贵州隆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抗辩,应视为其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认可。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隆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茂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尚欠运费127600.00元;

二、驳回原告银川茂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隆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

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

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

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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