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平市丰汇建材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云琛沥青混凝土拌合厂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琛拌合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云琛拌合厂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云琛拌合厂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并没有终止,应当继续履行,丰汇公司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应予撤销。1.根据2016年9月1日云琛拌合厂与施工方签订的《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可知,案涉电压器配电工程系云琛拌合厂建设,所有权归云琛拌合厂所有。丰汇公司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都是以案涉电表户名变更为基础的,但该变更未得到云琛拌合厂的同意,故丰汇公司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应予撤销。2.案涉电表用户名的变更程序违法,户名并没有从云琛拌合厂变更为丰汇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与丰汇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依据就是案涉电表用户名的过户、变更。《用电客户过户、更名申请表》的“停送电联系人”一栏,以及《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的“账务联系人”一栏,申请人把云琛拌合厂厂长“唐益民”写成了“唐益明”,因此该申请表不是云琛拌合厂去办理的。云琛拌合厂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需要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即使要办理户名过户、更名,也应该是云琛拌合厂申请,不是丰汇公司申请,丰汇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申请用户过户、更名。《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中的申请人是丰汇公司,云琛拌合厂并没有授权丰汇公司去办理变更手续。《用电客户过户、更名申请表》的原用电人(单位)公章处并没有盖云琛拌合厂的公章,亦没有云琛拌合厂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南平供电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草率为丰汇公司办理用户过户、更名手续,违反了变更程序,不合法。二、南平供电公司与丰汇公司的供电纠纷案件中,唐益民作为丰汇公司股东去应诉属于重大误解。唐益民之所以去出庭应诉,是为了云琛拌合厂和广大员工,一旦停电,工厂将面临停产停业,为了先把欠费纠纷解决才去应诉,且该案判决的电费也是唐益民缴纳的。该案发生后,云琛拌合厂才知道电表用户名被变更一事。

丰汇公司辩称,云琛拌合厂诉请撤销丰汇公司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以及《电费结算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相关证据包括有关用电客户变更申请以及过户资料、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案涉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云琛拌合厂所提之主张与事实相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平供电公司辩称,云琛拌合厂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南平供电公司根据云琛拌合厂及丰汇公司的申请为其办理用电户名过户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平供电公司与云琛拌合厂的供用电合同已终止。根据电力工业部1996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种情形规定“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变更房主),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云琛拌合厂在《高压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于2017年3月7日联合丰汇公司共同向南平供电公司申请变更用电,请求将用电户名过户给丰汇公司,南平供电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情况下依新旧用电人双方申请将用电户名过户给丰汇公司符合相关规定。南平供电公司与云琛拌合厂的供用电合同因云琛拌合厂的过户变更申请而终止,南平供电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与丰汇公司重新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成立新的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二、云琛拌合厂在《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上的盖章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南平供电公司依申请变更户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过户时法律仅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没有明确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对材料格式及注意事项均无详细规定。南平供电公司作为用电主管部门有权对过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作形式审查。案涉《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载明的申请事项为“过户”,云琛拌合厂在该表上加盖公章,因公章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南平供电公司完全有理由确信办理案涉用电户名过户手续系云琛拌合厂的真实意思表示。南平供电公司基于云琛拌合厂与丰汇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办理用电户名过户手续完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三、云琛拌合厂对户名变更的事实是知情并认可的,且其以自身的行为对电表过户进行了确认。云琛拌合厂与丰汇公司用电户名、用电地址均相同。2017年9月26日,云琛拌合厂厂长唐益民以丰汇公司股东身份出庭代理(2017)闽0702民初2767号民事案件,此时该用电地址的拖欠电费主体为丰汇公司,云琛拌合厂负责人唐益民出庭应诉的行为足以表明云琛拌合厂对讼争电表过户的事实是知情并认可的,但云琛拌合厂当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云琛拌合厂在2017年3月7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至2018年10月15日本案立案受理前,丰汇公司还于2017年5月22日向南平供电公司申请暂停用电两个月,云琛拌合厂亦从未提出过任何口头或书面异议。云琛拌合厂的行为构成其对案涉电表用户名过户的认可。四、2017年3月21日,南平供电公司于与丰汇公司已另行建立合法、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云琛拌合厂并非讼争《高压用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的相对方,无权主张要求撤销该合同,无权要求恢复用电。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琛拌合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丰汇公司与南平供电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以及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2.南平供电公司向云琛拌合厂恢复供电。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云琛拌合厂成立于2012年6月4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唐益民,住***。2016年9月1日,云琛拌合厂与案外人包良铭签订一份《10KV及以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云琛拌合厂将其厂内S11-M-630KVA变压器配变工程,以68万元总造价委托包良铭施工。2017年1月,配变工程施工完成后,云琛拌合厂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SGFJNPOOYXGY17005598)。该合同主要约定:供电人为南平供电公司,用电人为云琛拌合厂;用户编号为×××59;用电地址为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委××村小芦坑;用电范围为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委××村小芦坑云琛拌合厂;用电分类为大工业;用电容量为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合同有效期为5年;用电业务联系人和财务联系人均为包良铭。该合同的附件《电费结算协议》,约定了电费结算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南平供电公司依约向云琛拌合厂供电。2017年3月6日,丰汇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乔宗喜、乔支峰(系乔宗喜之子)、朱仕延,法定代表人为乔宗喜,住***。2017年3月7日,丰汇公司授权乔支峰向南平供电公司提出用电客户过户、更名申请,并填写一份《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和一份《用电客户过户、更名申请表》。《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主要载明:用户编号为×××59,户名为丰汇公司,供电电压为10KV,用电类别为大工业用电,申请类型为过户。乔支峰在该申请表上的“原户名:(签章)”一栏加盖云琛拌合厂的公章。《用电客户过户、更名申请表》载明新户基本信息为:“用电户名:南平市丰汇建材有限公司,用户编号:×××59,用电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委××村××,法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委××路××号××幢××层。”该申请表还记载:“申请业务类型:过户,原户名:南平市延平区云琛沥青混凝土拌合厂,用户编号:×××59,新户名:南平市丰汇建材有限公司。”乔支峰在该申请表落款的“新用电人”处加盖丰汇公司的公章。该申请表落款的“原用电人”处未加盖云琛拌合厂的公章。南平供电公司根据前述申请,将用电户名由云琛拌合厂变更为丰汇公司,并继续供电。2017年3月21日,南平供电公司与丰汇公司签订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SGFJNPOOYXGY17005993)。该合同主要约定:供电人为南平供电公司,用电人为丰汇公司;用户编号为×××59;用电地址为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委××村小芦坑;用电范围为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委××村小芦坑丰汇公司;用电分类为大工业;用电容量为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用电业务联系人和财务联系人均为唐益明(民)。该合同的附件《电费结算协议》(协议号:SGFJNP00YXGY17005993),约定了电费结算等事项。2017年5月22日,丰汇公司向南平供电公司申请,对于用户编号为×××59的用电户在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暂停用电。2017年7月26日,南平供电公司以丰汇公司从2017年3月起拖欠电费,至2017年7月3日拖欠电费105857.83元及违约金12040.12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唐益民以丰汇公司的股东身份出庭应诉,并承认南平供电公司在该案中所主张的事实。2017年10月16日,一审法院对南平供电公司与丰汇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闽07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一、丰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供电公司电费105857.83元及自2017年3月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其清偿电费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南平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6月20日,南平供电公司又与丰汇公司签订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SGFJNPOOYXGY18010366)。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与2017年3月21日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致。该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用电业务联系人为唐益明(民),财务联系人为乔支峰。2018年9月14日,丰汇公司向南平供电公司申请,对于用户编号为×××59的用电户在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暂停用电。同日,丰汇公司还向南平供电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丰汇公司在此声明并做出承诺,户号×××59,用电地址延平区上洋村(小芦坑)的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现申请户号×××59办理暂停业务。本单位承诺至现场封停时,如遇阻挠,我方主动配合供电单位实施停电;且至暂停流程完全归档后,预存电费不足以支付次月产生的电费时所产生的欠费由本人负责在缴费期限内结清。本单位已清楚了解用电地址房屋产权以及用电人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一致性是完成业务办理、合法用电的必备条件。若因本单位提供材料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一致性问题造成的流程暂停或终止,或发生各种法律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中止供电等情况,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各种损失后果全部由本用电人承担。”南平供电公司根据丰汇公司的申请,对用户编号为×××59的用户暂停供电。2018年9月19日,南平供电公司在用电地址粘贴一份《违约用电通知书》,载明:经现场检查,丰汇公司存在“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手续或启用已被查封的电力设备”、“已办暂停,但设备仍在运行”的违约行为。云琛拌合厂向南平供电公司申请恢复供电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丰汇公司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附件《电费结算协议》能否撤销;二、云琛拌合厂的恢复供电申请是否应予准许。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云琛拌合厂所述,其主张撤销丰汇公司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附件《电费结算协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具体理由为丰汇公司欺诈云琛拌合厂,申请变更过户(即用电户名变更)时,没有经过云琛拌合厂同意,存在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因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合同相对人。讼争《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附件《电费结算协议》的相对人为丰汇公司和南平供电公司,云琛拌合厂不是合同相对人,故云琛拌合厂以丰汇公司违反该条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及协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涉案编号为×××59的用电客户的原户名和使用人为云琛拌合厂。南平供电公司根据丰汇公司申请,将户名变更为丰汇公司。丰汇公司在向南平供电公司提出用电客户过户、更名申请时,所填写的《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的“原户名:(签章)”一栏加盖了云琛拌合厂的公章。户名变更后,该用电客户拖欠电费,南平供电公司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个人独资企业云琛拌合厂的投资人唐益民,还以丰汇公司的股东身份出庭应诉,并承认南平供电公司在该案中所主张拖欠电费的事实。由此可知,云琛拌合厂对于涉案用电客户的户名,已经由云琛拌合厂变更为丰汇公司的事实是明知且未持异议。因涉案用电客户名称发生变更,且丰汇公司与南平供电公司就同一用电客户和地址已签订新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故云琛拌合厂与南平供电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已终止,双方之间不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丰汇公司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附件《电费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人南平供电公司根据用电人丰汇公司申请暂停供电,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云琛拌合厂以南平供电公司停止供电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主张南平供电公司恢复供电,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云琛拌合厂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7年3月7日,丰汇公司向南平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案涉高压电客户的用电过户、更名手续,并在《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的“原户名:(签章)”一栏加盖了云琛拌合厂公章,结合在庭审中云琛拌合厂认可其与丰汇公司在同一场所共同经营以及在(2017)闽0702民初276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云琛拌合厂法定代表人兼厂长唐益民以丰汇公司的股东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承认丰汇公司拖欠南平供电公司电费的事实,且对该用电客户由云琛拌合厂过户更名为丰汇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云琛拌合厂对案涉高压电客户过户、更名的事实是知情并认可的。故,云琛拌合厂主张南平供电公司在受理客户用电变更申请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该变更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丰汇公司和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不能成立。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应认定云琛拌合厂与南平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已经终止,因此,云琛拌合厂要求南平供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恢复云琛拌合厂的供电,亦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云琛拌合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云琛沥青混凝土拌合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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