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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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平江南永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屮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陈世明俤各项损失245367.74元。 二、南平江南永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陈世明俤各项损失27263.08元。 三、驳回陈世明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屮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南平江南永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7.7元,减半收取2908.85元,由陈世明俤负担180.25元;屮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负担2490.2元;由南平江南永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