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旗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旗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元及合理费用2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旗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交纳该笔费用,被告深圳旗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