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十堰市展飞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市展飞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74,100元; 二、被告十堰市展飞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的逾期利息49,312.45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74,1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陈焕治、代少国对被告十堰市展飞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十堰市展飞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1.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75.59元,由被告十堰市展飞工贸有限公司、陈焕治、代少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