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良友、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漆书波借款本金744830元、利息342168.2元(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后期利息以年利率15.4%另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陈良友、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漆书波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

三、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上第一、二项债务,限被告陈良友、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陈良友、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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