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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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粤P5××××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黄某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103765.38元。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本院账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6××××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黄某负担1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负担1170元。原告黄某在起诉时已申请缓交并获批准,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黄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将负担部分直接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