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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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贷款本金300 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6日尚欠利息6961.15元、罚息2454.49元、复利115.18元,此后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梁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