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双鸭山新苑林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2020年9月9日,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黑05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二、驳回原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黑05民终2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二、2021年4月30日前佳木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三、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将项目转让费30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佳木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5月12日,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黑0502执587号执行裁定书:将佳木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地震局对面、使用权面积158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双国用(2014)第4××3号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黑0502执587号结案通知书,内容为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依据(2021)黑05民终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该结案通知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黑0502执587号执行案件,已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该案执行程序已终结,故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双鸭山新苑林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