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东电管业有限公司 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12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东电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总经理。 被告: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东电管业有限公司、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福彪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刘治琼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