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秀芹菌包款378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秀芹要求被告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付21700元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75元中的375元,由被告伊春市美溪区菌香园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余款268.75元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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