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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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时间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被执行人确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经合议庭讨论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