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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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程前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苏州钧量投资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3,84万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苏州钧量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程前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杨文峰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上诉人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360元,由上诉人程前负担37,520元,上诉人苏州钧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40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程前负担4,500元,上诉人苏州钧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9元(其中,上诉人苏州钧量投资有限公司预交13,449元,上诉人程前预交37,520元,上诉人杨文峰预交37,520元,上诉人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7,520元),由上诉人苏州钧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8,489元,上诉人程前负担37,520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