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金宸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陈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芦国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125499.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上诉人陈宝华、原审被告辽宁金宸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02.80元,由被上诉人芦国发负担301.20元,鉴定费2,440元,由被上诉人芦国发负担732元,由上诉人陈宝华、原审被告辽宁金宸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1元,由上诉人陈宝华负担2380元,由被上诉人芦国发负担10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