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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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志高偿还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570536.8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从2020年4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下欠本金57053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邓爱辉、朱景林、朱超桂、朱巧波、朱博华及被告双峰县泓联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双峰县景林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双峰县曹林家庭农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觉履行,将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开户的标的款账户上(账号为:7603××××3870)。并 9 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5元,由被告朱志高、邓爱辉、朱景林、朱超桂、朱巧波、朱博华及被告双峰县泓联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双峰县景林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双峰县曹林家庭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