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鼎丰利华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鼎丰利华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大连鼎丰利华置地有限公司”(微信号:×××-lijingshan)中登载声明,向原告冯小刚赔礼道歉,致歉内容连续保留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大连鼎丰利华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小刚经济损失10000元,公证费360元。

三、驳回原告冯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冯小刚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大连鼎丰利华置地有限公司负担38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告费(包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费用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大连鼎丰利华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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