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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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639799.37元; 二、限濮阳市泓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300元,共计323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2元,由濮阳市泓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