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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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市申洋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无锡市申洋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负担(该款已由申洋公司预交,申洋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洋公司支付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