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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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铁西区全顺欣五金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凤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全顺欣五金经销处货款543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全顺欣五金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凤武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