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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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2455.90元及利息68621.03元(从2018年2月起至2019年8月止,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831076.93元; 二、被告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7257.35元及利息24053.16元(从2018年2月起至2019年止,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291310.5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5.33元,减半收取10432.66元(原告予以缓交),由原告***负担3860.66元,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3元,被告被告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