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2455.90元及利息68621.03元(从2018年2月起至2019年8月止,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831076.93元;

二、被告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7257.35元及利息24053.16元(从2018年2月起至2019年止,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291310.5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5.33元,减半收取10432.66元(原告予以缓交),由原告***负担3860.66元,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3元,被告被告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20-04-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