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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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凌壁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792.81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1784.61和利息(截至2020年8月1日,利息为1976.1元;从2020年8月2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本金还清之日,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 二、被告凌壁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凌壁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