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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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王俊红与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恒借款本金900000.00元。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宋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俊红与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恒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以9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今后新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以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49.00元,由王俊红与李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9.00元,由王俊红与李军负担16184.00元,由宋恒负担156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