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得利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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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得利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得利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得利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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