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得利源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好土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倍顺连锁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得利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得利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得利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