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索玛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一、确认原告陈世洪与被告贵州索玛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5日签订的《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商业租赁合同》无效;三、反诉被告陈世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毕节市七星关区腾空交还给反诉原告贵州索玛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陈世洪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贵州索玛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贵州索玛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世洪租金、押金共计18,466.01元; 三、被上诉人贵州索玛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陈世洪租金、押金共计32278.09元; 四、驳回上诉人陈世洪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共计840元,由上诉人陈世洪负担340元,被上诉人贵州索玛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负担600元,被上诉人贵州索玛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