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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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余进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4886.33元; 三、驳回上诉人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元,由上诉人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被上诉人余进洋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贵州景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元,由被上诉人余进洋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