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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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厦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原告***位于三水西南新岗街二座401住宅内夜间的噪声值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最高限值40dB(A)以下;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厦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以及司法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厦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