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灵山县百家心摩托车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方某尚欠原告灵山县百家心摩托车行的款项6800元,定于2021年8月20号前一次性归还给原告;

二、如果被告方某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原告山县百家心摩托车行有权一次性向灵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还的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灵山县百家心摩托车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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