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德勤龙健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美豪骊致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美豪骊致酒店无需向德勤龙健公司承担其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德勤龙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德勤龙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支持其该项诉请违反合同公平原则。虽然双方在案涉合同第11.3条中约定,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但一审法院已根据合同约定判令美豪骊致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这足以弥补因拖欠货款给德勤龙健公司造成的损失,且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损失包含律师费在内。此外,美豪骊致酒店在一审庭审中对案涉货款本金金额无异议,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德勤龙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完全不需要聘请律师代理,是其自行扩大自身损失,且律师费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不应当由美豪骊致酒店承担。

德勤龙健公司辩称,不同意美豪骊致酒店的上诉请求,亦不认可美豪骊致酒店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德勤龙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美豪骊致酒店向德勤龙健公司支付货款85459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85459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0.01%计算);2.美豪骊致酒店赔偿德勤龙健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3.美豪骊致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美豪骊致酒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德勤龙健公司支付货款8545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以739131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15459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57729.5元);二、美豪骊致酒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德勤龙健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驳回德勤龙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46元、保全费4843元,由美豪骊致酒店负担。

二审期间,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庭审,美豪骊致酒店未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案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经审查,美豪骊致酒店未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美豪骊致酒店向德勤龙健公司支付货款8545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提起上诉,上述未上诉部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本院就上述各方均无异议的事项作出先行判决。至于各方二审争议的其他事项,待本院查明相关事实后另行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4501号民事判第一项:上诉人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德勤龙健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45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以739131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15459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5772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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