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刑事案件执行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毅

审判员肖文

审判员 曹榕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任永顺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1)鲁0202执1101号

被执行人史峰旭。

关于被执行人史峰旭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被告人史峰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令被告人史峰旭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xxxx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4月8日、2021年7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3、2021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鲁0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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