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前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重庆迅驰天顶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开明、唐开华、唐开志、唐开碧、唐开七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合计226850.25元。

二、由被告傅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唐开明、唐开华、唐开志、唐开碧、唐开七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4276.14元。

三、驳回原告唐开明、唐开华、唐开志、唐开碧、唐开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96元,由被告傅智强承担1555.63元,由原告唐开明、唐开华、唐开志、唐开碧、唐开七承担53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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