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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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前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重庆迅驰天顶物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开明、唐开华、唐开志、唐开碧、唐开七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合计226850.25元。 二、由被告傅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唐开明、唐开华、唐开志、唐开碧、唐开七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4276.14元。 三、驳回原告唐开明、唐开华、唐开志、唐开碧、唐开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96元,由被告傅智强承担1555.63元,由原告唐开明、唐开华、唐开志、唐开碧、唐开七承担53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