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唐纲支付50万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至付清时止,以下欠款项50万元(以实际下欠金额为准)为基数,按2020年1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5262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