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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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京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孙京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支付截止到2021年6月23日的利息31854.0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12A01420200792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孙京津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有权对被告孙京津名下所抵押担保的房产(天津市河东区东惠家园8-1-101号和天津市河东区盛世嘉园43-2-1403号房屋)以拍卖、变卖、折价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3.5元,由被告孙京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