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青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丁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青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旦某机械租赁款285,834.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现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7.51元,由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青县分公司负担(原告旦某已预交,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青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于原告旦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昌都卡若西路支行,账号:×××(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