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红会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中博集贤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护理费70017.2元、伤残赔偿金39982.8元,共计110000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赔付原告***8718.3元(医疗费148620.16元-10000元=138620.16元、营养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72000元-70017.2元=1982.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等其他费用4000元,上述款项共计207562.96元,按主要责任划分责任为207562.96元×70%=145294.07元,扣除被告***垫付的136575.77元,实际赔付8718.3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负担950元;鉴定费228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