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应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一)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公示信息中备案的办公地址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年度报告中使用的通信地址均为广州市天河区,该地址是南岳公司自行登记备案且对外公布的地址信息,应认定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只是“住所托管业务”的登记地址,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商务活动没有任何联系。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广州办公场所突击撤换公司名称及LOGO的行为,并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明显属于规避管辖的恶意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与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建春、刘永芬、范小巧、肖体英签订《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建春等向其支付款项以回购其持有的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份额,故本案为公司纠纷,应由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年度报告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是在广州市,故应以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其住所地,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l号A栋201室。又因本案诉讼标的额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因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综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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