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纯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万元及罚息(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匡淑倩对被告胡纯铭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胡纯铭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65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65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