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鸿禹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38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4,533.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6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210,146.09元的40%即84,058.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86,058.44元,抵扣被告***已付款32,240.7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3,817.65元;

二、被告上海鸿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38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4,533.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6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210,146.09元的30%即63,043.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64,543.83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鸿禹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1元,减半收取2,675.50元,由原告***负担1,342元(已付),被告***负担606.50元、被告上海鸿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27元(两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4-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