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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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鸿禹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38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4,533.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6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210,146.09元的40%即84,058.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86,058.44元,抵扣被告***已付款32,240.7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3,817.65元; 二、被告上海鸿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38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4,533.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6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210,146.09元的30%即63,043.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64,543.83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鸿禹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1元,减半收取2,675.50元,由原告***负担1,342元(已付),被告***负担606.50元、被告上海鸿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27元(两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