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友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马邦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友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邦物流公司赔偿1508711.0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央行公布的LPR进行计算,从友通达公司起诉之日起算,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天安保险苏州中心支公司在其对马邦物流公司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友通达公司接受新世电子(常熟)有限公司托运的一批锂离子电池,并向马邦物流公司转委托运输,马邦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苏E6××××/苏E××××挂车运输上述货物,从常熟运至成都高新区。2020年5月15日,在成都高速公路区段,因马邦物流公司的司机驾驶过错,导致车辆倾覆,货物受损。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马邦物流公司一方驾驶不当导致本案事故,应对友通达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检测,锂电池均受损,不符合要求,需要报废销毁。同时,货主提出了728006.4美元(折合人民币5651375.36元)的索赔。友通达公司将上述检测结果、货物处理方案(报废销毁)、货物票据和赔偿金额均提前通知马邦物流公司,其均无异议。友通达公司连同货损和货物检测等直接损失共计5137613.97元赔付了货主,间接损失赔付了货主185392.74元。友通达公司的保险人赔偿了友通达公司3814295.66元,友通达公司仍损失1508711.05元,应由马邦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邦物流公司在天安保险苏州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保险,保险额度为5000000元。天安保险苏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友通达公司与马邦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江苏省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指向由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马邦物流公司住所地、运输始发地位于苏州市,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连接点,因此,依据该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人民法院,应最大程度还原并尊重当事人缔约时的意思表示,管辖协议有效,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马邦物流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市金阊区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特建仓库T203室,属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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