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青羊向蜜鸟寿康诊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张学明与成都青羊向蜜鸟寿康诊所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充值卡协议》; 二、成都青羊向蜜鸟寿康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学明返还充值款330?000元及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张学明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6元,减半收取3?3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968元,由成都青羊向蜜鸟寿康诊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