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01660元、违约金450000元,共计1251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