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堪民与被告周至县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碾良、唐永强、屈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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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安中博集贤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
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770.72元,扣除被告***垫付的4200元,实际赔偿原告***3570.72元; 二、限被告周至县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85.36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14.02元;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14.02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71元,被告***承担146元,被告周至县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73元,被告***、***各负担55元。鉴定费86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承担344元,被告周至县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172元,被告***、***各负担129元。于判决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