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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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4330元及利息7690.98元,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为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18元,由被告***、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