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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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凯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7月17日的信用卡本金18952.23元、利息18708.47元(2020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朱凯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7月17日的信用卡本金9096.72美元、利息8768.48美元(2020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9元,由被告朱凯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