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基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良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15.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学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胡基均追偿; 三、被告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胡基均追偿; 四、驳回原告李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胡基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