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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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海之舟食品有限公司 济南微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焕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微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50.97元; 二、***、李焕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微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5月2日起至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50.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济南海之舟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济南海之舟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焕莉追偿。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李焕莉、***、济南海之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20元,由***、李焕莉、***、济南海之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