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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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雅卓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根据《销售合同书》的约定并不明确,相当于没有约定,无法确定管辖法院,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据此来确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故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确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东莞市中雅卓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销售合同书》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卖、买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上述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明确,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即东莞市中雅卓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先向法院起诉,其住所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杭州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