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艺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艺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南京尚佛隽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科佰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商务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项目款922 341.03元及逾期违约金294 442.67元(按照日息率0.1%,从应付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之后按照922.34元/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暂合计1 216 783.70元;2.请求判决艺术品公司、合伙企业在未实缴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商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技术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笔误更正:违约金金额为“294 442.62元”;日期为“按照日息率0.1%,从应付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7日,商务公司与技术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技术公司为商务公司提供“艺术品线上线下一体化交易平台”技术服务;每月的工作量及服务费由工时验收单确认;商务公司根据工时验收单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支付技术公司上月的服务费;每迟延支付费用一日,支付应付未付金额部分0.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技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商务公司提供了技术服务,每月的工时验收单已经商务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然而,经技术公司多次催告,截至2020年8月12日,商务公司仍拖欠技术公司项目款总计922 341.03元及逾期违约金294 442.67元。商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8月12日,其实缴资本仅为273万元,其股东艺术品公司、合伙企业尚有327万元的注册资本逾期未实缴。艺术品公司、合伙企业应在未实缴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商务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商务公司辩称,对技术公司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技术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项目款金额认可。同意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金额不认可,不同意技术公司计算的违约金,如果原告能够拿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来,商务公司也是同意支付违约金的。技术公司提供完服务后,商务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后才支付费用,应该支付而没有付才开始计算,技术公司的违约金计算表中日期应当以商务公司验收完后的日期计算违约金。技术公司违约金计算的天数不对,例如,2019年6月应付日期是2019年7月12日,但是商务公司工作验收的日期是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10日之后才应当计算违约金,故应以商务公司签收的验收单为计算日期,认可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也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

艺术品公司辩称,艺术品公司的出资已经于2019年12月4日全部到位,不同意技术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艺术品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前已将330万元全部投资款支付到商务公司的账户,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由于技术公司错误的申请,造成艺术品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已经给艺术品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尽快撤销冻结,并由技术公司赔偿艺术品公司经济损失,统计到2021年2月3日利息损失是24 700.71元。

合伙企业未参加本院庭审,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我公司查证,我公司已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全部投资款共计270万元支付到商务公司账户,已经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7日,商务公司(甲方)与技术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技术公司向商务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商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终止。合同内容有:“1.定义。2.协议结构。2.1本合同作为基础服务协议用于确定双方执行服务业务的基本条款和条件。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将以相关的《工作说明书》确定,该《工作说明书》与本合同将构成双方之间就具体服务项目所达成的完整协议。3.双方权利义务。3.1甲方权利义务。3.1.1按照约定如期支付服务费用。3.2乙方权利义务。3.2.1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应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按时进入服务场地提供服务。4.服务内容与验收标准。5.服务费用及支付。5.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的工作量依照乙方提供的服务工时进行计算,具体服务工作量由且仅由工时确认单确认。5.2服务费用详见工作说明书。5.3甲方以人民币为货币支付单位按月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5.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甲方应对乙方上月的工时(即工作量)进行书面确认,逾期不予确认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工作量即服务费用无异议。甲方应在每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用。6.保密信息。7.知识产权。8.违约责任。8.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部分的0.1%作为违约金,如甲方迟延支付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按上述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8.4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月服务费用的0.1%计算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迟延交付达60日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8.7任何一方就本合同承担的违约金总额均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20%。9.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0.争议解决。11.不可抗力。12.其他事项约定。”商务公司(甲方)与技术公司(乙方)签署的《工作说明书》中记载的服务期间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2019年8月10日,商务公司人员签署技术公司出具的《验收单》2张,分别记载2019年6月份费用129 342.11元、7月份费用135500元。2019年10月14日,商务公司人员签署技术公司出具的《验收单》2张,分别记载2019年8月份费用207 090.91元、9月份费用231 700元。2019年12月17日,商务公司人员签署技术公司出具的《验收单》2张,分别记载2019年10月份费用173 184.21元、11月份费用175

523.81元。以上金额合计1 052 341.04元,2019年10月14日,技术公司收到商务公司付款130000元,余款922 341.03元未给付技术公司。

2020年4月22日,技术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商务公司发出的《律师函》显示:截至2020年4月22日,商务公司欠技术公司922 341.03元,要求于收到函后5日内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商务公司收到《律师函》,于2020年5月28日向技术公司回函确认商务公司尚欠技术公司技术服务费总计922 341.03元

上述《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双方发生应付服务费合计1 454 707.33元。

本院认为,商务公司(甲方)与技术公司(乙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关于技术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

技术公司在第1项诉讼请求中就欠款922 341.03元表述的“项目款”,应为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诉讼中,商务公司承认技术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并同意技术公司要求偿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对技术公司要求商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922 341.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就违约金计算方法的争议。合同约定,商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每迟延一日,应向技术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金额部分的0.1%作为违约金;付款期限约定为商务公司应在每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用。双方是按照工作量结算服务费用,故约定了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商务公司应对技术公司上月的工时(即工作量)进行书面确认,此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双方虽约定每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支付服务费用,但在未确认工作量前,因服务费用不明确,而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对技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日期,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技术公司出示的《验收单》,双方实际履行为每两个月书面确认工作量,因此,商务公司应自确认工作量次日履行给付义务,违约金亦自此起算,且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二、关于技术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

本案中,技术公司起诉商务公司的目的是追讨服务费用及违约金,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其与商务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技术公司要求确认艺术品公司、合伙企业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侵害公司债权人之债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艺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南京科佰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用922 341.0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艺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付南京科佰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十三日止,以264 842.11元为基数;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以134 842.11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以573 633.02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2341.0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总金额以290 941.47元为限);

三、驳回南京科佰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751元,由艺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艺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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